第13条——证言。双方各自对其文字、笔记及录音享有专属所有权。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之对抗另一方,亦不得被传唤作不利于另一方之证言。
11月22日星期天,6点到7点10分,我把那二十七分十四秒誊清了。手写,写在第四十四号绿本子里,接在佩皮尼昂后面。三千八百一十二个字,方括号,时间。页边上,用铅笔,就像我从2020年起对每个人做的那样:语速。第31页,摩托车旁边:190 (4/10) 。然后我把本子放回纸箱,在我床底下。
我不再睡在我的房间里了。钥匙留在锁里,里侧。门,开着。
12月4日星期五,7点15分,他说他要去里昂两天,帕尔迪厄,一栋楼,外立面出了问题。十九个字。六秒。一百九十。我往面包片上抹黄油。我什么也没问。合同里没有任何条款要求我报告一个速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