证物第8号——笔录
任何依法设立的机关、任何公务人员或公职人员,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获悉重罪或者轻罪的,均应立即向共和国检察官报告,并向该司法官移送与之有关的一切材料、笔录和文书。
《刑事诉讼法典》第40条第二款。十一行。这是像我这样的人唯一有权写的文书,而且它甚至不是可写可不写的。
七年里,我登记过、编过号、数字化过、又重新装回纸箱的笔录,数目我能报到百位。我自己一份也没有写过。
我是在家里写的,塞巴斯蒂安-格里夫街,10月11日星期六,在厨房的桌子上,从目录开始写,因为总是要从清单开始。六页,页码写在右下角,六分之几,每一页顶端都有事由和日期,照着工作手册的样子——那份手册管的是异常登记表,可也从来没有人禁止把它用到别处。